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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在海阳市劳动局认定九级伤残,单位付给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006年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同意。我向单位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赔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赔偿金,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我于2006年九月二十六日将单位告上法庭。现在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性医疗赔偿金,因为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个人辞职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赔偿金,之前96年颁布的条例中没有这一条,但我认为我辞职在2006年,发生争议也在2006年,理应按照新的保险条例来执行。现在案子从立案到现在已有半年,主审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判,说要等烟台中院的答复,但一直也等不到。我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赔偿金?如果烟台中院一直没有答复,海阳法院是否可以一直拖着不判?

劳动纠纷
2007-03-30 16:32: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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