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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涉外纠纷
2020-10-10 23:35: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普通地域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 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两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是以条约和互惠为依据的。
    三、司法协助的机关
    (一)中央机关
    (二)主管机关
    (三)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
    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主要指定我国的司法部为中央机关,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后,为执行公约所指定的中央机关也是司法部;但是,有的情况下也同时指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的中央机关。
    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实践一般都规定司法协助适用被请求国法律,即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的法律,而不管请求国法律如何规定。
    第五节 域外送达
    一、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二、送达途径
    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二)通过领事途径送达。
    (三)通过中央机关送达。
    (四)通过法院送达。
    (五)邮寄送达。
    (六)个人送达。
    (七)公告送达。
  • 基本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处理,如果规避我国的法律是无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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