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
您好!
本律师对您的上述问题的咨询建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的规定是:“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广告法是没有明确禁止:在其企业宣传和产品宣传过程中,使用故宫、天安门等标志性建筑的图片或类似的设计
2、如果其他的个人或单位对故宫、天安门等标志性建筑的图片或类似的设计拥有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某企业想利用这些图片或类似的设计作其企业宣传和产品宣传,当然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