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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被告)下属小型汽修厂承包给了王,签了合同,约定了违法责任自负。由于单位自用车修理和管理费过帐等问题,财务未独立,营业执照用单位的,因此是以单位名义经营;材料可以自己买一点,但批量配件凡经过单位上级物资处《移拔单》结算的,需单位领导同意、签单,王和原告都是清楚的(先前付过3万)。一年半后,王生意惨淡、悄然离去、不知去向。但临走时擅自给配件公司(个体、原告)打下9万元货款欠条,盖了私章。两年后,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强调了被告具有付款权限、是义务人、王是职务行为、赊购是王和被告责任、损失和原告无关等理由。一审经过一年半时间,近日判决:由王赔偿。理由是:欠条未经许可;因前3万已结款项的程序是符合规定的(多项证据),而后9万显然站不住脚,不与支持。期间,被告强调了原告伙同不法人员弄虚作假和由王借助原告是物资处“厂商”移拔结算的便利条件冒然签单,企图通过货款欠条和空白《移拔单》被迫单位认帐的观点。现在,原告经过特殊手段,做二审工作,扬言:肯定能反戈。被告准备应诉,仍然坚持王无权签字、原告作为一般纳税人以“白条”成为巨额货款凭据的违法性、原告和被告上级物资处签有协议的严肃性等。问:被告怎么办?二审若败诉,能否以合伙诈骗为由,用刑事抗辩……。

刑事案件
2004-12-21 16:56: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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