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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8月份已经拿到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一个儿子,写的是:抚养权归男方,随男方共同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支付,已在民政局备案。 但实际情况不允许,男方母亲患癌,家庭负债,女方出轨,无力独自抚养孩子,协议内容可以后悔吗?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协议吗?

民事相关
2020-10-12 18:52: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只要您的孩子年满18周岁,您是可以不用再支付抚养费的。 婚内出轨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了,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了
  • 孩子的抚养权与女方是否出轨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无法协商,法院以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经济、生活的情况进行判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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