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人格权具体包括: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
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法律条文: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
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