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1、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
2、“声音”要素增加至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
3、禁止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做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的活动之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有效期满之前一年内进行续展的申请。
5、商标
代理机构除了对该代理抚慰申请申请的商标注册外,不可以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7、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成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修改成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若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的一年内,商标局对和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被核准。
10、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
11、明确了处罚金额。
12、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际上商标国际助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所需条件、基本程序,和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
13、《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的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犯人提供便利条件”等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并且还计算违法经营而可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