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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的构成条件

合同纠纷
2020-10-17 04:40:3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110条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 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 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款项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款项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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