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起因:1993~2001年间我与本镇一企业发生水产买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一直是我和该公司食堂主管周某个人之间帐目往来,都是周某个人出具欠条,没有直接的公司相关票据和签章,故一审判决由周某个人偿还,但现在周某因病没有偿还能力,官司虽赢犹输。因为水产货物都是送到公司食堂并用于公司招待客户的,且该食堂从不对外营业,周某是该公司任职18年的食堂主管,故我要求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债务!证据:●一审提供的证据:1、周某个人的欠条,2、周某在保险公司的公司劳动保单,3、两份证明欠条诉讼时效的证人书证。●二审时我提交了新证据:1、部分买卖期间的帐目,内有多位该公司食堂员工(有两位在职)代表周某和该公司去我家赊货记帐的帐目和亲笔签名。2、这些员工的亲笔书证,证明自己曾代表周某和公司去我家赊货并拿到、用于公司食堂。 3,本市劳保处出具的所有当事人的由该企业投保的劳保材料,证明当事证人的职工身份。4、周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书证,辖区工商局出具的书证,这三份证明周某本人和家人不单独从事餐饮、水产、粮油经营,是该企业食堂主管。分析:我们知道关键点在于:证明欠条债务属于周某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由于该企业的关系网厚实,一审不公,目前二审法院又判重审,谁都知道这个案子有问题!可我们很担心回到一审法院会由于关系而重蹈覆辙!本案标的20万,处于重审初期,本人还未接到二审法院的重审通知书,我想尽快重新寻找合适的律师,与我并肩同行,如果打赢官司一定重谢,可审前签定相关酬谢协议

经济相关
2004-12-20 21:30: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