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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说打算把房子过户给小孙女,房产是老人自己的名字,是在老伴去世后办下来的回迁房的房产证,没有老伴的名字且已过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和小孙女签署协议,规定老人的赡养义务由小孙女来承担,若没做到就受贿房产。请问这种情况下小孙女独自一人履行赡养义务吗?签字过户是否需要儿女们签字?

婚姻家庭
2020-10-12 12:29:2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小孙女必须尽赡养义务,其他人也可以尽赡养义务。房子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无法排除是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是其他继承人放弃对去世老人的继承权。
    追问:如果其他继承人不放弃去世老人的继承权,是不是过户就困难了?且如果不放弃的话是否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
  • 1,如果老人没有其他子女,或者其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而孙女有赡养能力的,应该承担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2,可以参考《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1、我国的《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2、《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此房产虽然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但是应属于老人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只能处分属于他的份额,老人的意愿是可以的,但是应先行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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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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