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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九月二十五日晚将桑塔纳小轿车存放在该停车场,第二天取车发现丢失,随即报警。丢车事实双方认可无异议。车是朋友的行车执照,我当时为方便贷款以他名义贷的款,钱是我的,车也是我使用。朋友也给我写了书证证实了这一点。我的车存放在该停车场已经四年了。存车场认同是我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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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8 14:39: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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