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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1170.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2002年11月18日至2003年2月21日在原告西安销售处期间欠下原告货款11170.80元,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见欠条).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崔要,被告总是回避不偿还欠款,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如前请 闫律师:谢谢您关注我这个案子,这里我想说明一下,2002年我刚毕业应聘到这个公司工作,直接分到西安销售处任实习业务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式文件,而且公司于我们之间的关系根本不是单位员工这样的关系,他给我们提供一定数量的货物以后由我们直销给客户,汇了钱再发货,而对我们在外面的所有事情可以说不管不问,出了车祸或者其他意外事情公司也推的干干净净,公司也没有给我们缴纳应有的保险.所以我们完全是公司的合作伙伴,算不上他们的员工,工作过程中由于公司答应的铺货数量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这一主要原因,办事处接连亏损,原来的经理2002年7月份也像我现在这样怕被公司起诉而回公司干杂活清还在办事处期间的欠款,简直就是义务劳动了!留在西安办事处的也就剩下我和为数不多的底货以及大量的欠条,根本周转不懂,这个时候公司要我接替经理一职,因为当时对公司的操作不是很明白,加上公司领导的训导,我糊里糊涂的干上了,到2003年初才发现这个里面有着太大的欺骗,甚至西安办事处的库存都有很大一部分被上一级<<太原办事处>>占有,公司见不到钱又不发货,我周转不动,从家里亲戚朋友处借了五千元钱参与运作,可是还是起色不大,公司在这个时候拟定了一份很不公平的协议书,要求我来承担这些所有的亏空,我当时很气忿,正赶上家里出了点别的事情,我回来办事,可是就在这个时候,公司另派别人接手了我的工作,而且他们拿着算好的亏空数字来到我家,还拟好了欠条让我抄录,他们接手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库存情况与核算方法我都没能看见,当时我爷爷病重,我怕再因我这个事情闹出事儿来,便答应签了欠条.可是我在欠条上说明了!我要亲自核对过帐目以后这份欠条才能生效,他们便拿着欠条走了!答应回头给我寄来!可是两年间他们只是打电话催问过欠款,并没有把账目的资料寄过来!现在把我推上了法庭,我真的很冤枉.闫律师现在我提出的就是两点. 1:他们在我没有在场的情况下清点了库存,核算出的这个亏空数字法律上承认吗?虽然我签了字,可是还提出了别的要求他们没有履行怎么办? 2:工作期间我可以说已经损失惨重了!亏损也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是不是可以决定了双方之间应当平分这块亏损呢?

公司企业
2004-12-21 21:55: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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