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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9月14日受聘深圳中兴下属的一家公司,2004年3月与该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文本是深圳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合同写明月薪8000元,工作原因长期在北京工作,自10月开始至今公司一直未收到应有工资报酬,公司解释的理由是无故自动离职。

刑事案件
2004-12-15 22: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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