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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关于竟业限制方面的问题,我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中有关竟业限制方面是这样规定的,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于其经营相同商品的公司任职。保密费于工资一起发放,工资中的30%为公司支付给我们的保密费。但工资中并没有注明,只写明是基本工资。根据江苏劳动合同条例17条的规定,公司应该在我们终止合同后,支付给我们,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有不妥之处。

知识产权
2005-01-12 15:2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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