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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打工在上班时间意外死亡,他没结婚也没收养小孩,我们共兄妹五人,其中有一弟弟先于大哥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我大哥的户口和我在一起,我想问的是、我亡弟的子女有没有分配遗产的权利,他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婚姻家庭
2020-10-11 14:00: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  1、想要收养孩子,在该前提下,当事人(户主)应带上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原件、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申报孩子的户口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当事人意外死亡,先取得意外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可出具,再到司法局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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