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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旅游过程中骨折 我作为旅行社 除开保险赔偿外 还需要赔偿吗

交通事故
2020-10-19 03:02: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因旅游所造成的侵权问题,旅游者既可以主张违约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主张侵权赔偿的,如果是财产的损失,则以财产损失限度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是人身损失,则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当旅游的时候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旅行社做出相应的赔偿,那么旅行社赔偿标准是多少呢?以下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具体: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   旅行社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试行标准》规定: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的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5.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6.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  8.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9.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10.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11.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12.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13.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14.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15.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订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16.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游质监所受理投诉后,按工作程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调解阶段:旅游质监所首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旅游者与被投诉旅行社间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工作中绝大多数的投诉是经调解解决的,如调解中有一方不服,则进入下一阶段,强制阶段: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并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的形式,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同时规定该“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仍拒绝赔偿,质监所则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拒绝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旅行社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应当在《赔偿决定》中予以体现。  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拒绝接受《赔偿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复议,则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保金。旅行社如果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也应当在《划拨决定》中予以体现。  旅行社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赔偿决定》或《划拨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根据此规定,即使被划拨质保金的旅行社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影响划拨质保金的执行。同时,旅行社还必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的规定,按期补足被划拨的保证金。  综上,只要游客参加旅游的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并缴纳足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如果游客投诉的旅行社的事又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中质保金的审理条件,即使旅行社拒绝赔偿游客的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旅游质监所将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调解、责令赔偿直至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程序,最终达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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