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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患严重眼疾病,近失明状态,儿子上大学,经济上贫困,无法继续赡养老人,他还有一儿子,身体状况良好,在某单位中层干部任党书记,他老婆在松花江办事处任处级干部,共产党员,去年退休,两人月收入五六千元,有两套住房近200米。此间,此子对其父没有进行任何赡养的表现,完全可以说是不孝之子,但老人现不愿到他处居住。如果法院判决,是否由不孝子全部承担责任? 现有一住房,俩屋一厨,是八十年代用父亲,母亲(92年病故),我,我老婆,我儿子户口福利分房所得,一直由我赡养老人在此居住,房改后顺延成我父的名字,现我父一直说此房是他所有,当时福利分房用我们的户口,因为我们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房改后有没有我们的分?另外不孝子强调,此房给他一半他就赡养老人,否则不予赡养。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赡养老人和继承财产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我们一直在赡养老人是否可获得全部房产权? 急盼答复 万分感谢

人格尊严
2004-12-12 08: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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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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