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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这样的我爸爸在在生前即系1995年将和我妈共有的房屋,在我妈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给银行担保他的哥哥贷款,那贷款期限是1995年6月8日至1996年2月8日到期,贷款期限只是8个月。那笔贷款到期后银行只是单方面向贷款人追还款,但贷款人也一直都没有还过贷款。在贷款人没有还过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一直没有向担保人追还款。在银行的催还款单有一张我爸爸的签名。那张催还款是2001年5月的,之后就现也没有催还款单有我爸爸的签名。我爸爸在2003年1月也死亡,而银行在2004年3月才来告知,我爸爸将房屋抵押担保他哥哥贷款一事,到2004年5月银行才提起诉讼。我爸爸在生前讲过房地产权证早就几年前就失了,在一审上我们否认了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爸爸所签的。因为我爸爸生前没有任何笔迹留下来,所以没有对照。贷款人也在一审时也讲过当时办理贷款时我爸爸没有亲自去签名办理,而是贷款人叫别人代替签名,因为贷款人和银行的人有点关系。银行所提供的抵押书和保证合同上的担保人签名大大不相同,这点当一审完后我才想到,过一日我就书提出笔迹鉴定,但一审法庭的庭长在判决书讲我过了证期,所以不批准。同时银行是夸镇提起诉讼的,银行不在所属的镇起诉,也不在贷款同担保人所属的镇起诉,而到别的镇起诉,这显得有点不寻常,在一审庭上一审庭长也有偏帮银行的情况出现。那间房屋是我爸爸和我妈妈在结婚多年后卖的。属于共有财产,我爸爸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在一审上我妈妈没有承继我爸爸的财产,但一审庭长在一审判决中将房屋的全部判给银行用来还贷款。连我的一半也判给银行用来还款。

证券投资
2005-01-17 1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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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