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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法拘禁丨要指定监视居住

其它综合
2020-10-16 11:03:1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1、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对你监视居住,否则为非法拘禁。2、上述三机关只能对(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定是否监视居住 否则不能因任何理由对公民进行监视居住若监视居住则为非法;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否则为非法。
  • 要看具体情况。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如果开庭以后还没有收监,非常有希望获得缓刑。(这里只是分析判断)

    《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你好,方便讲下具体情况吗?有相关通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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