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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
2020-10-25 12:08:55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如存在医疗纠纷的,可委托律师提起相关诉讼,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电询详述具体的情况,进一步为您分析
  • 必须做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去医学会!医疗纠纷专长律师为您解答。
  • 你好,先查明具体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 您好,法院是可以委托进行鉴定的
  • 您好,您这边要咨询什么问题s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鉴定事由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二、受理部门  (一)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江苏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尸体解剖: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二)关于病史资料的查阅: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复制。  六、政策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二)《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 你好,你的诉求是什么,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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