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3、通俗的讲: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且不得拒赔。
4、关于2年的计算方法: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
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200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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