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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告与原告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共抚养一女,离婚时,孩子6岁,上小学一年级,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孩子抚养费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平均每月600元。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孩子初中三年级,上学、补课、生活花费较大,被告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已不够孩子花用。现在原告不能完全承坦孩子的生活费用,被告系孩子亲生父亲,医院正式医生抚养孩子是其法定责任。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使孩子的生活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孩子增加抚养费由原来600元能增加到多少元。谢谢律师了

民事相关
2020-09-28 15: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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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