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5日我在我们这里租了一个房子,一个月70元钱,第一个月我先给了一个月的房租,后来我想应该住完一个月在给,到了11月15日,我的手头有点近,我就说:过一些时候给他房租,他说快点,就这样过了一个月到了2004年12月2日,我有事我要出去一些天,我把我的东西都收拾了一下,想拿走的,可是房东不在家,我又有事,我就没有把东西拿走,放在了那里,想回来以后给完两个月的钱在把东西拿走,可是到了2004年12月9日我回到我住的地方,里面的东西动过了,我门上的锁也换了,我现在也不知道里面的东西少了没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