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
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