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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占公司百分之五十二的股份,向公司借款18万十个月后归还本金(借条中明确了用途,未明确利息及还款时间,未告知另一股东),请问会构成挪用资金公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吗?公安局还未立案。谢谢!!!

刑事案件
2020-10-16 19:38: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挪用个人的资金,一般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立即归还对方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其他股东已报案,该法定代表人或许会被公安机关询问。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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