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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我的亲人因为在工作中不慎,大腿骨折,在徐州市矿务局总院治疗,然而五个月以后,就是在前几天,在骨折治疗中用的钢板突然断裂,现在又一次陷入痛苦!!

互联网纠纷
2004-12-09 21:01: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的亲人属于工伤,因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至于钢板断裂而增加的非工伤保险费用应当由医院或钢板生产单位承担。
    从法律上,你们可以只要求医院承担非工伤保险费用,至于钢板生产单位的责任,可以由医院在承担责任后,由医院向生产单位追偿。你们可以不必向生产单位主张权利。
    因此关于钢板的质量鉴定,应当由医院提出,你们不用到上海做鉴定。
    你们现在安心养病就是,病情稳定能做伤残鉴定后,再一家一家的要求赔偿。
    此案较复杂,建议请律师参与。
    此复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晔律师
                   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1号2楼
                   邮箱:liuye999@126.com
                   133219060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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