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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于过失重伤害造成别人六级伤残。于2002年9月20日法院判我刑事附带民事。民事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费。后期治疗费.....70000.00元。2004年12月3日法院给我一份起诉书。说该人又将我起诉,在2004年10月份他又经法医鉴定伤残为四级要求按每年7560元x20年赔偿伤残补助费。请问两年后他又拿出一份鉴定我该继续赔偿吗?我这次给了,在过几年又拿出一份三级伤残我不是又的给钱吗?

公司企业
2004-12-10 15: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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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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