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所谓超期羁押,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羁押措施、实施诉讼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在实践中,凡超过《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诉讼阶段规定期限的羁押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意味着有关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超期羁押的认定标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看下列情形应视为超期羁押:
1、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间,期满未经批准延期的为超期羁押。
2、刑诉法第124、126、127条规定:侦查中基本羁押期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四个月。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 限为七个月。基层办案机关很少呈报省级批准延长期限,监所部门一般应掌握羁押期限两个月和延长一个月。二个月期满未经批准延期的为超期羁押。
3、延长一个月后不移送检察机关又未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期的为超期羁押。
4、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者为了查清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嫌疑人的情况,自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内,应有书面文件,否则视为超期羁押。
5、审查起诉时间最长为六个半月,基本为一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时间两个月,重新审查起诉时间三个月,审理期满未经省法院批准延期的,为超期羁押。
6、一审羁押期限最长为五个月,基本期限为一个半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法院重新审判一个半月。经省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超者为超期羁押。
7、二审期限最长为两个半月另十六天。上诉、抗诉时间十日,上诉移交诉状与卷宗各三日,基本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经省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此,一般一审后二审超过41天未经省法院批准延期的为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