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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梅州的一位公民,在梅州**和府买了一套房子,在收楼的时候,工作人员跟我们说几月几号前收楼送十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这是他们口头说的,因为他们不肯开启任何证明,所以没有证明,因为开发商那边因为种种原因延迟收楼,现在给出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是,跟开发商签订补偿方案,补偿1:送物业管理费,补偿2:买车位优惠卷),如果没签订合同的,原来说收楼送管理费的作费,现在要收取管理费,把原来说收楼送管理费纳入了补偿里面,这样成立吗,可以

房产纠纷
2023-01-18 00:16: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口头协议一般不成立,最好签书面的协议
  • 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依据如下:1、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2、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也分两种情况,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办理收楼手续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所以,到了上面提到的时间节点,物业就要开始计费了,即使不入住也是要收费的。当然,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空置房不交或少交又另当别论。也就是说,你购买的房屋应当从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开始交纳物业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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