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以前咨询过:我于1987年被邮政局招用为工人,分别从事投递、警卫等工作,工作期间邮政局为逃避法律责任,一直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职工个人养老和失业保险。2000年6月任警卫后,我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节假日。2003年11月5日,单位把我辞退。12月初,单位通知我:为争取资金,被辞退人员必须在12月底以前与单位签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否则不给每年393元的补偿,在部分人没有接到通知也没有签协议的情况下,以支取补偿就是同意协议为由辞退,后经过劳动仲裁:单位从1999年2月给我们办理保险,加班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及年终职工福利以超过法定时效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都不支付。请问依照法律规定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刑事行政
2004-12-11 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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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