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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很感谢您为我做答。事件如实,本来因为店里工作人员说是她的,我当时就和店工作人员说,那你要证明是你的,我心里也怀疑是无事生非的冒领什么的,因为手机是没卡的,她当时只能通过外观来感觉是,因为现场当时有人说叫110,后来警察来后,带到派出所,她回家后去拿了手机购买发票证明是的,于是派出所就认为我是偷窃,他们的依据是“1。不是你的东西怎么会在你这里?2.既然你放在包里了就是说明你想占有该物品。3.我们只看行为,不看思想的,偷就是偷,没有什么动机而言的。”他们就这样判定我的行为算是偷窃。我当时也和派出所提出了争议:1.我若是直接想偷窃的话我早就走人了,我也不可能照片拍完40分钟后才走,这点时间上有证实2.当时确实没有人了,因为我是最后一个顾客,我只是判断其物品为没人的,因为是在顾客的化妆台上,我根本没想到是店内人员的。事情就是这么被他们认定下来的,请问律师若要申辩,这样的事情在法律上能说清楚吗?就象派出所所说你思想上的东西很难证实的,难道真的就无法证实吗?若从事实表象来看,东西在我这里就说不清楚了吗?“不当得利”和“偷窃”在法律上需要哪些证据去区别呢?若是“不当得利”一般会给予什么处罚呢?我很焦虑中。。。恳求律师给我指点一下您的个人高见,我内心真是万分感谢您!谢谢您!

刑事行政
2004-12-08 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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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