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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过户到9月22号是最后一天履行时间,从9月23日起算逾期,10天内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天2000元),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天卖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问题来了,假如9月30号晚上买家联系我可以补齐预期违约金(买家之前因为被拘留不能过户),但是10月1号、10月2号房管局放假不上班,那卖家10月2号后有权解除合同吗?国庆节10月1号-8号都处于放假状态,10月9号是要正常去过户,还是可以解除合同呢?如果不能因为国庆节的原因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要不要算上国庆节的8天?   合同条款是:因买方或卖房违反本合同规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签署文件或预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预期交付房产、预期交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1)预期未超过10天,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0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放款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3)逾期超过十天,但是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人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七天为履行期限。

合同纠纷
2020-09-21 17: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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