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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原口腔医院会计,于2004年9月11日被单位辞退,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经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用人单位于11月22日前给予法定经济补偿。但是本人与单位多次沟通,单位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辞,始终不予支付。听说12月1日,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开始实施了,对于拖欠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可以追加50%-100%的补偿。

行政纠纷
2004-12-06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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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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