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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我在中山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聘销售岗位,该司法人代表熊*编造应付环保突击检查的借口向我借钱32000,事后以货款未收到公司没钱为由故意拖欠,并借口我本人不适合其销售岗位为由解雇我,事后我在当地*镇谷都派出所报案,该所以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不受理,我为此直接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8月26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将被告人熊勇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但此人至今未执行法院判决,也不主动与我沟通,此案缘由中,被告采用编造虚假事实向我一个求职者借钱,事后拒不还钱,还不把法院判决当一回事,我是否可以向检察院提前刑事诉讼,追究对方诈骗的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
2020-10-29 09:14: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金额不构成诈骗的金额。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已经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了,况且公安已经不立案了。
  •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建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属于民事纠纷,已经判决了,对方属于失信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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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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