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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公司发出货物给在东莞的客户,正常的派送时间为一天,结果三天后我公司的这家客户一直都没有收到货物,我公司立即要求**公司查询货物的去向,得到的答复是货物已丢失。我公司在发货当天,与**公司派来的提货人员签过发货单,并投保46元及运费交给快马公司的提货人员,声明价值为4000元(货物实际价值为8000元),有单据为证,之后我公司向**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该公司以其当时派来的提货人员已经离职为理由拒绝对我公司赔偿,至今未果。

证券投资
2004-12-09 14: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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