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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业单位退休后受聘上海外资企业,有劳务合同并领取月工资4万(税前)。同时作为吉林一家企业的技术顾问,领取顾问费每月8333元(税前),但没有签过劳务关系之类的。上海税务局认为我领两份工资,要求补2019年个人所得税6万合理吗?顾问费是否应算入一般劳务报酬?

公司企业
2020-09-20 1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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