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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2003年4月调入公司督察部,替公司清欠款。督察部共两人,我替公司清欠款,公司给我20%的提成。钱其费用由公司预支。可是在工作最后结算我入不敷出,于是我准备离开公司,但尚欠公司2万余元。但是这些费用都用在工作上了。我手中还保留着这些费用的发票。我回去报销公司也不承认了。一定要我偿还这些费用。 我是否需要偿还这些欠款那。我不偿还,如果公司起诉我。我是不是会败诉那

公司企业
2004-07-12 00:57: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的行为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你代表公司对外催生欠款,系职务行为,是否催收成功不由你承担其后果;
    二是你作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有关差旅等费用,应当由公司给予报销。
    据此,你应当至少就第二个方面与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最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确定该等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至少你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公司表明该观点,即你借支的差旅费用应由公司给予报销,核销账目。而不是象上面几位所说,等待该公司来起诉你。
  • 我为就本案而言,应先考察你和公司的合作基础,才能给本案定性,如认定你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结果都是不同的,另外根据你的陈述公司的预支行为如何解释也是值得研究的
  • 我认为你是单位的职工,清讨欠款是一种职务行为,这些欠款不应由你偿还。当然如果你写了欠条的话另当别论。
  • 你没有必要偿还这些款项,因为你是单位的职工,你的费用都用在为单位清欠上了,公司起诉你,你不会败诉.
  • 你给公司清理欠款,在清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你们公司的规定是应该由公司承担的,而你的提成是你工作的报酬。
    现在你欠公司的钱如果全部是在清理欠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那么公司起诉你,你就不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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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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