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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小孩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婚姻家庭
2020-09-22 05:22: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应该先带上当事人(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及上述资料,去夫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3、如果当事人未婚的,只需要携带本人的相应资料即可,具体事先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一、一般收养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   私自领养小孩,需要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再上户口。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一般要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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