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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体检,我被查出患有肺结核,是属于刚刚被传染上,(2003年底我因为扁桃体炎照了片,肺部正常),渝中区结核病医院,对我查痰结果是属于阴性,没有传染性,医生告诫可以上班,但要加强治疗、注意营养、注意休息。这些情况我都如实告诉了馆领导。馆领导为了我和全馆同志的健康,研究了我的情况并在4月30日,由办公室主任通知我“经馆领导研究,考虑到你的病情,你可以不上班,安心治病,至于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创收与大家一样 ”。从5月开始我没有上班了,经过治疗,在9月、10月我认为治疗效果不错,身体没有问题,就分别两次向馆领导请示上班,馆领导不同意,叫我继续治疗;11月我再次请示上班并带回医院证明,馆领导研究我的情况后,同意我上班。上班后馆内作创收分配时,我没有领到创收;我就此事找了馆领导,馆领导说“当时没有谈到创收的分配事情,创收是部门的事”。我因此就没有领到三季度的创收1800元。(办公室主任至今不否认当时对我的电话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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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6 11:12: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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