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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4年8月31号承接浦东崂山东路700号小肥羊火锅店装修工程施工(清包工),工期为8月31号至10月1日,施工中由于卫生间返工部分工期签证延期2天(有书面签证单),即工期延长到10月3日。10月3日业主的餐桌及电磁炉设备才到现场,当天即进行电磁炉试用,结果因为所用线路电线规格太小,不能承受电磁炉负荷,试用没有成功,不能交付使用。接下来进行电路整改,从10月4日一直整改到10月7日,并交付使用。业主拒此为由,一是工期拖延4天(合同中约定工期延期一天的违约金是4000元);二是电路安装出了问题,致使影响火锅店的正常开业。所以拒付工程余款11000元。其详细情况如下:(所有的书面材料只有施工合同和一张延长2天的工期延期签证单)拒付工程余款11000元的原因为: 现在争议的问题是工期延迟了4天,影响了他的正常开业,而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室内电线安装的问题:施工中用的是4平方毫米的塑料铜线,在调试当中由于负荷太大,致使电线不能够承载,调试没有成功,不能交付使用。业主把责任归咎于我.由于我只是承接业主的施工(清包工),材料是业主自购,所以我并不承担材料的质量责任.施工时业主没有提供专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实际施工时是经过双方讨论,经过业主确认的所用材料和施工方案。当时的施工方案是业主确认的一个电路回路带五个1.8千瓦的电磁炉(但是没有正式书面确认单),而实际施工时我方工人把一个回路带了8个1.8千瓦的电磁炉,但是事后事实证明一个电路回路带五个1.8千瓦的施工方案都是不可行的,其所用电线规格太小,不能够承受负载。事后经双方讨论更改施工方案,将电磁炉负荷区一分为二,一部分使用原有配电柜线路;另一部分单独使用,拉一根25平方毫米塑胶铜芯电缆,作为主线,并将原来一回路8个改为4个,经调试合格交付使用(没有正式的书面竣工单).我方在业主方不俱备不提供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并在业主确认的施工方案下施工.我方不负设计责任,也不负施工责任.由于此原因使工程工期延长了4天,业主以此为由,说我方工期延误在先,又在电气安装施工中造成不能交付使用,要承担电气安装施工的责任 ,故拒付工程余款。而之前的三次工程进度付款,业主都没有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日期支付,并一再拖拉。

交通事故
2004-12-01 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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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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