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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妈妈姓胡,49岁。浙江绍兴人。2004年8月20日,在一马路右侧公交车站点A下车,欲横穿马路往对面公交车站点B乘车。在A点附近的花坛却被一在右侧行驶的公交车撞伤,大脑侧大量流血。后由公交公司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医院方面对公交公司说应该给患者输血,当时我妈妈没有亲属在场,公交公司当即拒绝给她输血,并签了拒绝书。妈妈在医院接受近15天的治疗后大致恢复,公交公司催促甲出院,否则不予赔偿。她出院后,仍在接受治疗,未达到痊愈。经交警大队鉴定责任后,她和公交公司签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写明:公交公司负主要责任,我妈妈负次要责任。我妈妈在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7000元,出院后因不能上班,误工费2000元,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但公交公司拒绝全额赔偿,但愿意以3:7比例赔偿。即我妈妈自己承担3,公交公司承担7。

证券投资
2004-12-02 09: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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