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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清偿债务,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了我的门面,但是第一次流拍了,第二次降价后也流拍了,最后一次也流拍了。但他们没有接受以物抵债。现在,他们又申请了恢复执行,并进行了询价。他们这样做可以吗?程序上是否合法?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们以物抵债?如果提出异议,我应该怎么向法院提出异议?报告应该怎么写?

经济相关
2020-09-24 22:44: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直接写报告就行,民政部门主管。
  •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1,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2,由于对方属于皮包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又没有公司注册资金,法院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司法拘留。
    3,法院会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抽逃注册资本金,而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财产、股票、基金等进行冻结、拍卖。拍卖所得用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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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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