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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7个月保胎请假,公司工资怎么算

民事相关
2020-09-17 11:22:5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若有医生请假条,可以请假,请假期间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 员工不能以怀孕为由,长期不上班,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你好,关于怀孕请病假工资怎么算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孕期病假工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说明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  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8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与员工就长病假存在的理解分歧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女职工生育的意义,如何理解国家、企业、家庭、个人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的经济分担问题。企业自主用工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地扩大?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遵规守法、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后,会有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个理性的选择包括对在职员工的利益保障与未来招募新员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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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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