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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的内容:2000年11月26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贷5000元钱给被告用,鉴于朋友情义,原告于当日以自己的名义从某信用社借款5000元交与被告,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被告取走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不得不一直替被告垫付利息等费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立极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依据《民法通则》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诉讼请求: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承担

婚姻家庭
2004-11-29 21: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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