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的内容:2000年11月26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贷5000元钱给被告用,鉴于朋友情义,原告于当日以自己的名义从某信用社借款5000元交与被告,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被告取走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不得不一直替被告垫付利息等费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立极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依据《民法通则》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诉讼请求: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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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你好!他在诉状中说多次催要,但没有催要的证据,你可以否认.因为诉讼时效从他催要时起重新开始计算两年,所以催要问题对他很重要.你的担保责任可能也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了.我不主张你去\"追究村主任造假甚至是法庭不经调查落实乱下判决的责任\",因为如果你按自己设想的那样做的话,可能会有一种结果: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不予以考虑,让你另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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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