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4位大学生于1995年毕业与南京金华陶瓷公司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被其录用。并书面承诺以下住房福利:“大学生到单位后每人分配住房一套,五年内有居住权,十年内有房产权。”(总经理签字并盖公章)后单位按照协议给每个大学生在江宁区分了一套住房(产权属于公司),并将户口落在住房处。我们一直在公司工作,直到1999年底公司停产。公司员工大部分被迫待业,包括我们。在此后五年内,公司将工厂承包给私人继续生产。我们在公司恢复无望的情况下也各自找到了工作岗位。五年内,我们一直住在该房处(无房租),单位也未找我们商谈房子的事情。现在十年将到,公司仍属停产状态。但最近公司想申请破产,我们向代理董事长问及房子的事情,董事长说他也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公司的住房承诺能生效吗?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另外,在我们之前的大学生已经在公司为停产前拿到了房产证。

证券投资
2004-11-30 14:48: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