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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上旬,我将一辆小货车交给我一个交警队朋友保管,不久,他未经得我同意,擅自将该车借给他人行驶。这人在临海车站的公交车站牌处将一行人撞成重伤,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近日,受害者将我有那个开车的人告上法庭,要求我与开车的人共同承担责任,而未将我的那个交警队朋友列为被告。

民事相关
2004-11-30 0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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