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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8日下午2:00,我夫妻在事先接到**电话邀请的情况下,来到金陆翔位于金**公寓的促销现场,参加由**组织的促销活动,在**推销人员长达五个多小时的专人连续推销后,我夫妻在体力及脑力极度疲惫的状态下,同意购买被告于**58年期隔年壹周的度假权益,并于当晚7:30同**签订了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合同号:921-00016)。并于当日由**派专人随我夫妻到家中取走现金计人民币肆仟圆,次日**再次派人按合同取走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柒拾捌圆。前后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柒拾捌圆。由**提供的合同文本第六条规定:我夫妻所有付款由信托公司监管,直到所有承购文件齐备。当时,我夫妻向**销售人员询问信托公司情况,**说明是北京**托投资公司。后经我夫妻向北京**投资公司李先生询问,其答复是:**同他们就此事谈判已经很长时间,目前还在谈,但一直没有结果。**也未将我夫妻的付款交给北京**投资公司。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4-12-20 17:08: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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