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6月师范类本科毕业后于7月份到该单位工作的,这里实行的是人事代理制度.刚签定合同时拟订是工作的第一年中前半年是试用期后半年见习期,正常情况是一年后转正定级.我在前半年时间里有2次提前下课(最多2分钟,当时电铃不准),因此单位延长了我半年试用期,在后半年期末考试完毕之后,有一次监考(那天是星期日)我有事没去(开考后我曾向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但不是教务处),单位给此事定性为教学事故.在10.1假期之前单位曾发放过奖金,却没有我的,工资也没长,其他一块来到这个单位工作的同事都长工资了,而且2004年10.1假期之后(这是我工作的第三个半年)我听说要解聘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