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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公司经过法院扣押法人股,按法律程序三拍没卖掉,最高人民法院对股权拍卖有这样一条规定.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请问(折价)是将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如)1元折给我公司,还是在1元的基础上折价到8毛或9毛.

经济相关
2004-11-29 17: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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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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