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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张某参加由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展销会,在展销会的第12号 博佳皮衣厂的柜台前,看到一件价格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颖,张某决定购买。张某选衣时,看到柜台显眼处写有“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张某买衣后即穿用,但没想到10天后,张某给皮衣上油时,发现皮衣外皮有脱落现象,皮衣上斑斑点点十分难看,张某即拿衣服到展览会要求退换,但展览会已结束, 博佳皮衣厂的人员已经撤走。张某十分气愤,遂打电话到电视台反映博佳皮衣厂品质有问题,新闻媒介将此事爆光, 博佳皮衣厂皮衣销量大减。 博佳皮衣厂诉至法院,称在出售皮衣时,本厂已声明“当面查验,概不退换”,张某也知道仍购买,说明其同意以皮衣质量风险由自已负责。现在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本厂的名誉,要求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商检部门出具的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的证明。

刑事行政
2004-11-28 2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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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